(1)邻接的不同的名称,不同程度的外观缺陷,应该分别减少,但混杂的是严重的减少。
(2)在规定长度内,按个数扣分的疵点,处的划分从严选择。
(3)凡按长度扣分的疵点,均按最大长度计算。
(4)当测量间歇或分散缺陷的长度时,如果间距小于或等于1 cm,则测量整个长度;如果间距大于1 cm,分别测量长度。
(5)杂物、拖纱等疵点必须修掉。修整不良的,按相似疵点扣分。
(6)假切处应清楚标记,不包括输出,扣除起点应为10厘米。假开松剪长度不得超过3米,超过3米的作为开松剪。当两个假切口之间的间距小于1米时,间距不计入输出。
(7)距布边1厘米内的错经、松经、双经、穿错、经、续缩和位移不扣分。
(8)一次疵点扣5分的可作假开剪处理。
(9)本标准未规定的疵点,可参照相似疵点扣分。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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